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权责清单)
来源:局法制与行政审批服务科作者:2024-10-22
|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 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环卫科 |
| 2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环卫科 |
| 3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市容市貌科 |
| 4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市政园林科 |
| 5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市政园林科 |
| 6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市政园林科 |
| 7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市政园林科 |
| 8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市政园林科 |
| 9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市政园林科 |
| 1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 11 | 跨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 12 | 对城市建筑垃圾弃置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九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市容市貌科 |
| 13 | 对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招牌标志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市容市貌科 |
| 14 | 对城市共享单车经营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市容市貌科 |
| 15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环卫科 |
| 16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环卫科 |
| 17 | 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五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环卫科 |
| 18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环卫科 |
| 19 | 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市政园林科 |
| 20 | 对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市政园林科 |
| 21 | 对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城市树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张家界市城管局 | 市政园林科 |
| 备注:执法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共计21条,其中行政处罚1项、行政许可10项、行政检查10项。监督电话:0744—83823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