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2022修订)
来源:局法制与行政审批服务科作者:2022-04-15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2022修订)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2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3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4 |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5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含延期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含招牌设置许可和延期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7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8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9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10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1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12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13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14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15 | 修剪城市树木花草(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16 | 移植城市树木花草(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17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18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市政园林科、市园林服务中心 |
19 |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实施<城镇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法审科 |
20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9号)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环卫科、市环卫处 |
21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环卫科、市环卫处 |
22 | 对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二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市政园林科、市市政服务中心 |
23 | 对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市容科 |
24 | 城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及垃圾无害化处理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 市城管局 | 环卫科、市环卫处 |
25 | 对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登记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环卫科 |
26 | 未采取密闭车辆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进行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27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28 | 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29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0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1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2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3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4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5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6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7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8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39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0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1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2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3 |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4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5 | 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6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7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8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49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0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1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2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3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4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5 |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6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7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8 |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59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0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1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2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3 |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4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5 | 未经许可,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6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7 |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8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69 | 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0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1 | 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2 | 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3 |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4 |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5 |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6 | 客运车上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7 |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8 |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79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0 | 擅自砍伐树木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1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2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3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4 |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5 | 建筑工地未经批准,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6 | 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7 |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8 | 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89 | 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0 |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1 | 未按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2 | 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3 | 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4 | 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5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6 | 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7 | 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8 | 擅自占用永久保护绿地或者毁坏永久保护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99 |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0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1 | 擅自砍伐、移植或毁损城镇绿化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2 | 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3 | 未落实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4 | 未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5 | 未落实堆放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6 | 拒绝配合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7 | 在公园、城区河堤、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8 |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09 | 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0 | 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1 |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2 | 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3 | 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4 | 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5 |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6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7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8 |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不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规划、景点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等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19 |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0 | 在道路、广场禁止性场所和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1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2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3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4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5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6 | 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7 | 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2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3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2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3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4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5 |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6 |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7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8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49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建筑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1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2 |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3 | 随意抛撒建筑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4 | 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性质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5 | 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6 |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7 |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厕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8 |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59 |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改造、重建公厕或者建设临时公厕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0 |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合格便交付使用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1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2 |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4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5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6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7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8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69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0 |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1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2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3 |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4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5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6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7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8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未及时变更承载能力等指引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79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未采取措施,未及时报告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80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181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执法支队 |
备注:权责清单共计181条,其中行政处罚156项、行政许可17项、行政检查4项、公共服务2项、其它行政权利2项。监督电话:0744—838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