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清单
来源:局法制与行政审批服务科作者:2020-10-26
|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清单 | |||||
| (共 6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 1 | 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市城管局 | |
| 2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市城管局 | |
| 3 | 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市城管局 | |
| 4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市城管局 | |
| 5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市城管局 | |
| 6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市城管局 | |
| 监督电话:0744—8382320 | |||||

